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40个实用问答

来源: 网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342 发表时间:2024-03-12

1.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建设项目环评。

◆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通俗说就是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2.建设项目为什么要进行环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评有哪几种类型?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分类管理名录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4.谁来开展环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建设单位对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1号)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编制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

◆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要求。


5.建设单位应何时完成环评手续?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填报环评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是不是所有环评文件都需要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审批。


7.环评文件应由哪级审批?

◆环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查阅《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及项目所在省级单位、地市单位分级规定后,综合判断审批权限。

◆也可以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环评审批部门。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如何备案

◆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后,按照备案流程备案。

◆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


9.企业编制环评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谁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11.如何获取环评编制单位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建设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登入生态环境部网站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查询全国范围内的环评单位信息,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自由选择环评单位。


12.企业环评报批前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应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一并上报。


13.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后,开工建设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后,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是什么?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法审批包括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向省生态环境厅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需提供: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文件;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④公众参与说明(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提供)。

◆向市、县级环评审批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时,可在相应办事指南中查询,也可咨询当地环评审批部门。


15.环评文件审批时限是多少?

◆环评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目前,多地出台环评审批政策,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为例,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比法定时间压缩一半以上,即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十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五日。


16.环评文件批准后有效期限有多长?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7.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有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建设项目环评有什么规定?

◆按《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先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应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对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19.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开工建设?

◆环评领域的开工不是形式上、书面的开工,而是有实际开工行为(能代表项目特征的基础工程)、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开工行为。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明确: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内容。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明确: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


20.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有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21.哪些情形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批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22.何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3.环评文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4.如何界定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

◆对国家和地区已发布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目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分批发布了29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

◆对于国家和地区尚未颁布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业,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材料,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无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材料,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环评审批部门认定。

◆建设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自行判定结论负责。


25.建设单位如何获取排污总量指标?

◆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以陕西省为例,涉及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获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进行注册、报名,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和《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试行)审核后,排污单位通过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获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削减替代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出具批复。

◆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获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明确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单位向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

◆项目所在市完成了中、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且申请项目所需重金属排放量小于当地减排剩余总量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有关“等量替换”的复函,并报省厅备案;

◆如项目所在市未完成中、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或因当地没有涉重企业无基础排放量、或企业项目所需重金属排放量大于当地减排剩余总量,确需支持的省级重点或高新技术推广等项目预审通过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涉重项目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项目产业政策、全省减排完成情况及未来减排任务实施计划等情况作出决定。


26.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如何落实区域削减?

◆针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参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标的进行区域等量削减,不达标区域进行倍量削减,同时还要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含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

◆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区域削减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责任主体。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做出落实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明确各方责任。


27.哪些建设项日不能获得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五种情形,即平常所说的“五个不批”:

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2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和监督有什么规定?

◆一是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上述措施也是对公众参与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措施,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9.保供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如何通过环境

◆影响后评价完善手续?

◆对于单个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较环评批复能力(项目环评)增加幅度在0%(不含)-30%(不含)之间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完善手续,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进行把关,并加强日常监管。

◆由生态环境部备案的项目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0.保供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如何依法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一是对于单个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较环评批复能力(项目环评)增加幅度在30%(含)-100%(含)之间的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完善规划调整和规划环评手续的,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将该项目纳入矿区规划调整并在期限内完成规划调整和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同步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规模增加幅度在100%以上,以及从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的项目,由负责编制规划或调整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规划编制或调整、规划环评等手续后,方可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是新增规模较环评批复规模小于120万吨/年(不含)的,其环评文件按现有环评审批权限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新增规模较环评批复规模大于120万吨/年(含)、小于800万吨/年(不含)的,其环评文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增规模较环评批复规模大于800万吨/年(含)的,其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31.煤矿矿井水外排应满足什么条件?

◆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经处理后拟外排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其相关水质因子值还应满足或优于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对应值,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且不得影响上下游相关河段水功能需求。


32.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2020年第54号)规定: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磷酸盐,煤等4类矿产工业活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书(表),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33.“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两高”项目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确定,

◆以陕西省为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两高”项目由省厅审批。除陶瓷制品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两高”项目由市级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碳达峰实施方案、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34.如何对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确定了相关领域的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建立了包括能耗、污染物等在内的重点领域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5.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开展?

◆以陕西省为例,煤化工、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65号),编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篇章,重点关注煤炭总量控制、碳排放量测算、减污降碳措施、监测计划等内容。


36.沿黄重点地区建设项目需要注意什么?

◆沿黄重点地区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拟建的工业项目按要求进入合规园区。

37.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是否需要落实“以新带老”?

◆对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38.光伏风电等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是什么?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相关要求,明确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39.新发布的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审批原则有哪些新变化?

在适用范围上,充分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更加精准地界定适用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了项目应符合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对现代煤化工和石化建设项目分别提出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产业规划的要求;

◆在项目选址方面,增加选址应符合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增加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要求,同时调整涉及“城市建成区”的有关表述;在清洁生产方面,总体增加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等要求。


40.环评领域服务建设项目有哪些新举措?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相关要求,明确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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